分析 │ 如何区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异议、质疑” |
发布时间:2020-11-18 查看次数:7080 |
在招标活动中,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最怕听到的就是:“投诉、异议、质疑”这三个词。看似长得差不多的三兄弟到底是不是亲兄弟,今天就来梳理它们其中的联系和区别。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招标采购领域应用的两大体系,《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称为“异议”,而《政府采购法》体系则称之为“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政府采购投诉与质疑的适用情形完全一致,适用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情形,且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不论在哪种体系中,异议、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