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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详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1-18 查看次数:7119

常有人在不熟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下

在相似的流程中将两者混为一谈

殊不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大体来说差异体现在

规范主体、规范行为性质、实施程序

强调法律责任不同等方面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傻傻分不清

别急,发改君教你如何区分


一、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



二、规范主体不同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规范行为性质不同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四、实施程序不同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五、强调法律责任不同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采购行为主要是行政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六、管理体制不同


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


以上这些干货请记住哦

不要再分不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