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逐步恢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4-25 查看次数:3895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逐步恢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要求,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研究决定,就解除静态管理措施地区逐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解除静态管理措施地区有序恢复线上开标评审工作,暂缓现场及邮寄方式的投标、开标。各代理机构需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协调,根据项目规模、采购方式等具体情况科学调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继续实施静态管理地区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就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发布公告并做好衔接工作,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二、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 (一)建立信息台帐,做好登记监测。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各类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测温,如实填报信息。各代理机构建立信息台帐,对进场人员进行详细记录。 (二)严格场所消毒,严控进场人数。开评及评审场所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器具,必须坚持开评标前、后全面消毒制度,由采购人监督执行。开评标场所应根据项目特点及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除采购人、评审专家及组织人员外,避免其他人员入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1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