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助企纾困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51号) |
发布时间:2022-06-10 查看次数:3922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助企纾困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2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助企纾困十大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西宁市助企纾困十大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着力稳住市场主体,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全力稳住经济大盘,努力实现全年发展预期目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 (一)餐饮住宿复苏行动。按照住宿业补助3万元,餐饮业补助5万元标准,对全市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疫情防控工作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对困难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定期免费核酸检测。鼓励检验检测单位降低餐饮住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引导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对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扩大因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减少企业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 (二)批发零售恢复行动。对汽车、成品油、百货、电器等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全年的折扣满减、特惠让利、兑换积分、赠送装潢等促销活动,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举办活动经费支出30万元以上,单场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的限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对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重点源头保供企业给予5万—20万元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加强批发零售业金融支持,对各县(区)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三)文旅活力提振行动。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100%的比例全额暂退。对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贷款的本市旅行社给予贷款全额贴息。对全市星级饭店按5星级、4星级、3星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对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通过“青海文旅消费平台”“携程网”等线上平台发放涵盖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旅游演艺、文旅产品、旅游线路产品等领域的文旅消费券100万元。建立旅游业以奖代补纾困措施,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奖励等方式,对取得国家和省级重大旅游品牌及在我市旅游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示范性和带动性较强的优秀旅游企业和重点项目等给予奖补或贴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事项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办第三方支付预付款和活动资金。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及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四)交通物流畅通行动。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道路客、货运企业,实际运营车辆在50辆(含)以上、100辆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100辆(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一级客运站和二级客运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货运司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司机、城市巡游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及客运站工作人员予以免费核酸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优化来宁查验流程,实行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全面提高通行效率。引导客运站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服务功能。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继续落实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 (五)房地产平稳发展行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重点房地产项目、非住宅类商品房销售等金融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积极进行展期、续贷,有效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支持开发贷款、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适当下调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支持合理住房信贷,降低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按揭及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双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由60万调整到70万。规定期限内在我市(五区两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给予总额400万元消费券补贴,每套住房给予1万元补贴。 (六)消费市场回暖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对2022年开店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实际支出电商平台开店费用、运营费用、推广费用的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围绕主题日、购物节、小长假等节点,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适时在全市范围发放400万元惠民消费券,由市级财政承担。 (七)稳岗扩围留工行动。延续实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2022年1至5月新发生的失业农民工,由其提交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照2021年规定审核,按月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对符合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企业,指导其办理相关补贴政策申请。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区),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组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用工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就业服务。 (八)市场主体培育行动。对2021年度和2022年上半年度达到限上标准的新入库企业按照批发业20万元、零售业10万元、住宿业5万元、餐饮业5万元、文化旅游业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县(区)或园区财政分别承担50%。对2021年度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再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度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再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市级农业科技园、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县(区)或园区财政分别承担50%。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度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平台运营维护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品牌营商打造行动。围绕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实现营商环境优化,从加强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纳税服务、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细化任务。从简政放权、政府项目审批、企业开办、市场主体登记、“一件事”改革、企业注销、“不见面审批”等方面精简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材料、缩短办事时间。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围绕户籍、社保、医保、就业、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领域实现“全城通办” 。 (十)惠企税费兑现行动。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确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6个月租金。全面落实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利用好小微企业纾困贷,加大普惠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延续服务业增加值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好政策落实与纾困企业对接服务,对可直接实施的措施,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上半年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全部兑现;对于还需进一步研究细化的措施,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充分利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加强宣传解读,主动“送政策上门”,进一步加强对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的宣传推介,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明确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研判实施效果和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确保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