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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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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查看次数:5950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1151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随着我省境内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频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满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需要,简化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流程,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良性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名录登记

(一)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3.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4.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5.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二)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注册登记。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在青海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青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qinghai.gov.cn/),点击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在线登记”窗口和青海政府采购网“我要注册”窗口,按照要求逐项填写资料信息,进行注册登记。在填写完成上述两项窗口信息后,经省财政厅通过即可完成入库。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三)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青海政府采购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1.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5.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信息变更

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资料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青海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更新,并经省财政厅通过后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公司信息的,监督检查时将视为登记虚假信息予以处理处罚。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