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 |
发布时间:2022-07-21 查看次数:3058 |
2022年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安排,为做好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标准统一、各级联动、逐步推进”的原则,由省财政厅总体统筹全省监督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科学分解、联动配合,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在监督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监督评价工作应按照《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统一开展。 二、监督评价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由省财政厅从已在我省登记备案的正式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按抽取比率确定检查数量与名单。各市(州)财政部门在确定名额内,统筹分解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委)检查数量。各级财政部门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不少于5个。 我省本次随机抽取102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具体名额为:省本级及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各13家,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各10家(见附件2)。 三、监督评价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3)对被抽取单位执业情况开展监督工作,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被抽取单位可自愿参加2022年代理机构评价,其他单位可自愿申请参加。 四、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7月开始,采取代理机构自查、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7月15日至7月31日):被抽取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单位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被抽取单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参加评价的单位(包括自愿参加评价的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8月1日至9月1日 ):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9月2日至9月2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于10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后报送财政部。
联系人:姜薇 韩花 联系电话:0971- 63660354 36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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